扶余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扶环罚字〔2018〕1号
扶余市君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0540710232
地 址:扶余市弓棚子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君
我局于2018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扶余市君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扶环罚告字 [201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条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齐全,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扶余联社
全 称:扶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078010201101520000382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t365体育投注或者松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余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